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避免“吃官司”的几个办法 |
■ 邱玉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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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新闻爱好者》2006年第5期 社会文化-新闻与法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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舆论监督是党的新闻事业中的一项重要任务,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揭露,都是实施舆论监督。然而频频不断的新闻官司,却使媒体陷入了两难境地。据悉,全国的新闻官司10年间已达到7500起,媒体败诉率达35%以上。新闻媒体因刊发批评报道吃官司甚至败诉,不仅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,而且损害了新闻记者和媒体的信誉,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。那么,怎样才能在实施舆论监督时避免“吃官司”呢? 一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,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得到了加强,公民的法制观念、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。而作为大众传媒把握舆论导向的新闻工作者,不仅应跟上时代的步伐,更应走在社会的前列。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不仅要学法、懂法、守法,还要能熟练地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,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、以政策为原则,做好新时期的宣传报道工作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修订的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》第四条规定:“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实事求是……不得捕风捉影,不得想象虚构,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为追求效应而歪曲事实。”这条准则,实际上是为避免新闻与法律碰撞所打的预防针,同时,为新闻工作者学法、懂法、守法设计了行为空间。 新闻工作者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进一步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党性原则,并用以指导新闻工作。在每一个所要批评报道的事件的背后,都有错综复杂的矛盾,要在是非纠葛的矛盾中理出正确的思路,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。如果没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坚定的党性原则,就容易偏听偏信,就会写出一叶障目、以偏概全的失实报道。 新闻舆论监督要开展得适当,对事物必须具备科学的预见性与正确的认知性,而这与记者的知识积累大有关系。 近年来常有记者陷入侵权诉讼中,而且每每败诉,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别记者的法制观念淡薄,凭主观臆断,人为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。一些记者为了吸引读者和观众,追求轰动效应,不惜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素材,这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是格格不入的,也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相违背的,它断送的不仅仅是记者本人,而且会毁掉新闻事业。因此必须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法制教育,促使其提高法律素养。 二、深入采访,保证批评报道真实准确 事实上,引发新闻官司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批评报道内容失实或不准确。而舆论监督一旦失去了真实性、准确性,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和生命力。那么,造成批评报道失实或不准确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?一是采访不深入,蜻蜓点水,一掠即过,一些重要细节未经核实,甚至连基本事实都没查清便大笔挥就成稿;二是批评者仅凭一家之言写新闻,有意偏袒一方,中伤另一方,对事情任意定性,充当“法官”和“裁判”;三是想当然杜撰情节,或摘抄未经核实的内部材料;四是道听途说,听信以讹传讹的假材料,把捡来的垃圾当宝贝,或以偏概全、以点代面。 新闻官司的避免,主要是批评的内容无懈可击,经得起考验。怎样做到这一点呢?首先是深入采访,严格把关。我们在采访中一定要深入新闻一线做扎实细致的工作,决不能听风就是雨或凭想象、凭感觉、凭老套路来写新闻。在采写批评报道的稿件时,还要做到“三不”,即压力面前不违心、亲情面前不私心、金钱面前不动心,使批评报道的内容完全真实、绝对准确,包括细节、引语都必须准确。同时要将稿件送到有关部门审查、认定,保证报道的真实准确性。还要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观点理性地分析问题,只有对调查的材料去伪存真,弄清事实真相,才能得出正确结论,防止新闻失实。并且发稿前要经有关部门认真审核,然后才能见诸媒体。其次,与被批评者打“嘴官司”。在采访报道中,我们不仅要耐心听取被批评者的意见,而且还要主动与对方见面,在同被批评者打“嘴官司”中,要虚心听取对方的意见,还要将初稿做修改,这样不仅避免了事实细节上的失实,也显示了记者“治病救人”的诚意和胸怀。 为了自我保护,我们在采写批评报道时,尽量使题材“开口小”,以防节外生枝。尽管批评报道应采取涉及人们共同关心的大题材、大问题、大热点,但下笔时开口要小,以小见大。倘若开口过大,披露的问题不好解决,势必使媒体陷入被动局面。为防止新闻纠纷,我们在采访时,应该把每一个被采访者的话都录下来,并要求他们在整理出的材料上签字,我们还应该请电脑专家,全面掌握被批评者违法和违反政策的电脑数据。这样做虽然过程比较繁琐麻烦,但对于避免新闻官司却是有利的。 三、灵活化解新闻官司 如果新闻失实已经发生,媒体应该迅速做出反应,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可能发生的新闻官司。 1.更正。更正即改正已发表的新闻报道中有关内容或字句上的错误,也可有赔礼道歉的内容。对新闻单位来讲,这是一种对侵权新闻的最好的补救方法。 2.答复。这里说的答复,指当事人发现新闻单位刊发的新闻中全部失实或部分失实,及时写给编辑部的来信,或者来电告知编辑部,指出新闻失实之处。编辑部认为确实失实,则应及时地在同样的位置,刊发当事人的来信,新闻单位刊发答复后,即是履行了对于有争议新闻的法律责任。同时,当事人对自己答复的内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 3.调解。新闻纠纷既已发生,当事双方为免予诉讼,可以用调解的方式,化干戈为玉帛。调解分为非诉讼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,非诉讼调解是第三方的代表,召集双方进行协商,解决纠纷。法院调解是指新闻官司形成后,法院进行调解结案。 4.和解。和解是双方当事人或通过他们的律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,自行和解也即“私了”,“私了”在立案前后都可进行。 (作者单位: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局) 编校:张红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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